学位分委会职责:
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具体职责如下:
(一)审查博士、硕士和学士的学位申请,并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表决和决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二)审查拟撤销的已授博士、硕士和学士学位资格,并作出表决和决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三)审查申请增列为博士、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资格;严格按照校《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条件》、《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条件》的要求进行遴选,并作出表决和决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四)审查拟撤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,并作出表决和决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五)负责相关学科授权点的规划、建设与管理。
(六)检查、监督和评估学位授予质量。
(七)仲裁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。
(八)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。